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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表时间:2024-06-30 05:38
尊龙app最新版本下载官网尊龙app最新版本下载官网【案情】2017年10月26日,刘某与徐某等人共同设立某公司,刘某系该公司的股东,登记为该公司的监事。同时,在该公司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,刘某长期、稳定地作为公司办公室的内勤人员从事打印标书、对外联系业务等工作。该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向刘某支付工资报酬、过节福利等至2021年。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,该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保。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裁定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、2020年度和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、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工资,但仲裁裁决对刘某的诉求不予支持,刘某遂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虽然是该公司股东,但其长期作为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务,接受公司管理,公司也向刘某固定发放工资、缴纳社保,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,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、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、未足额支付工资,故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判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相关款项。
【评析】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【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】,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本案中,虽然刘某是公司的股东,但其长期作为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务,也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,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需要指出的是,不能片面地以股东提供了劳务就认定构成劳动关系,股东作为投资人,自愿提供劳务、获得分红等报酬,而不建立劳动关系也是常见的。股东自发为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,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实务中也是普遍客观存在的,应当进一步看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。而股东与劳动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即从属性的表现。从属性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、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。如果股东并非在他人的管理、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,而是自发为公司工作,目的也只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以便获得更多的分红,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,则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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